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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9-1(第2节)

主体,包括私人所有制主体和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包括法人主体和自然人主体,是追求个人利益、满足个人需要、创造个人价值和较少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类独立的物权主体。这种所有权的主体,有时候是置身于私有制之内、有时候是置身于私有制之外的。如在私营、个体企业中从事谋利活动,他们就是私人所有制主体,同时又是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在国家、集体和其他公共体制中工作而取得的劳动报酬,同样地能够成为私人所有权的主体。由此可见,界定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按照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统工程来解析私人所有权的关系,就要求既不要私权公化、也不要公权私化。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的基本章法,就是动产物权的生效以交付为公示办法,不动产物权的生效以登记为公示办法。但是,涉及到个人内部的特殊的物权关系,有时候是以习惯法或者道德法来补充与调整的,这跟流通领域的物权法是有一定差别的。如私人继承、受遗赠动产是由传承人死亡时开始的,即使是没有交付取得,同样地具有公示的效力。

西方国家将民法、物权法中的财产所有权和物产所有权的规定作为“私法”的对象,很少涉及国家与社团组织的所有权。那毕竟是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期的产物。中国物权法的构造,是从公有制经济向混合所有制经济过渡期的产物。中国的物权法,既不同于苏联的物权法,也不同于古巴、越南的物权法,也不同西方资本主义的物权法。这里是指构造有所不同,是指中国物权法以“私法”或市场经济法为基本点,同时加入了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这种公有制的所有权,即加入了少量“公法”或计划经济法的内容。当然,“公法”的内容远远不够,“私法”的条款也需要充实提高。

严格说来,国家的所有权、集体的所有权也包括了广大群众的所有权,是间接的、长远的、聚合的私人所有权,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这不光是社会主义国家是如此,西方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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