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并专款专用,禁止挪用公益性基金作谋利性活动,禁止以改善职工生活为名私分公益性财产。此项规定原本源于道德法,而成文法是在此基础上加以规范与调整。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未署名的《物权法新解读》中定义为:本条款规定的“其他权利人”是指,无法完全纳入“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权利人,如公益性基金会等。但他们的物权包括所有权是哪些则未说明。法工委民法室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也是持以上保守性的观点,没有过多的说明。
本人的理解,“其他权利人”主要是指某些社团组织,如公益性基金会、公益性慈善会、公益性宗教慈善会等,由民众自筹资金并得到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不以谋利为目的,而仅仅依靠社会各界人士的赞助来发展慈善事业的公益机构;不与国家、集体挂钩,不受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供养的此类机构,而仅仅依靠社会各界人士的赞助来运作的公益机构,就是物权法上的第四种人——“其他权利人”。这是一种“其他权利人”。
根据法律规定,公益性基金会等社团组织需要登记备案,从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他们的财产所有权,应当是非营利性质的信托所有权,或者是信托的专有所有权,接受有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实行“专款专用”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和破坏。
所谓信托所有权,包括两个基本点:一是普通信托所有权。私募基金会受捐赠人委托,对于捐赠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一般不具备收益的权利),这是普通信托所有权。二是制度信托所有权。有政府背景或者事业单位背景的公募基金会,专款专用和公款专用方面必须形成制度化,在严格规范严格管理的前提下行使对于捐赠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一般不具备收益的权利),这是制度信托所有权。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制度信托所有权,是来源于公款专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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