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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0-1(第3节)

管规范化模式化的一类定向信托所有权。如公募福利基金会只针对减灾救灾、资助贫困人口和残疾人,公募教育基金会只针对资助贫困学生等等,没有更改的余地,而且该用的款项一定要用。普通信托所有权,是来源于民款专用、监管规范化但不一定模式化的信托所有权。私募教育基金会只是随机性的,他们可以不定地区、不定哪一类资助对象,甚至于可以临时更改赞助项目与对象,或者可以将几种不同类型的(如减灾、扶贫、教育、体育等)赞助对象一起捆绑来赞助。

三、外国企业、公民、侨民和双国籍人、特定无国籍人的所有权

外国企业、公民、侨民和双国籍、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所有权,同样地受到物权法的保护,而且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特别物权法的保护。因为他们不是本国人,故可列入“其他人”之类,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保护和限制他们的财产所有权。他们可以比照享受国民的一般待遇,但不应当在中国享受法外特权。

以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进境内的外商外资企业,主要是高新技术企业将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政府扶持,或在某个税种上给予一定期限一定比例的减免税待遇。这是一种特权待遇,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各个时期的需要与可能进行适当的调整。如2007年3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上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给予了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是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和国家现时期的需要作出的适当调整。

根据物权法“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外国、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在享受发展权利的时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遵守国家安全法的义务,照章纳税的义务,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劳资协调与免除剥削的义务,践行不垄断市场和不搞不正当竞争的义务,践行反洗钱、反套汇炒汇、反炒卖房地产和反商业贿赂的义务,和中国企业中国公民和睦相处的义务等等。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所有权的限制,包括了特别规则和特别法、一般法在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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