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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3-1(第2节)

押财产,但以所有权人为主;质权人可以在约定的条件下短期占有所有权人的质押财产,并与所有权人共同处分质押财产,两者之间的处分权基本是相等的;留置权人可以在法定的条件下短期占有所有权人的财产,并与所有权人共同处分留置财产,但基本上是以留置权人为主的。担保物权的共同准则是担保债权中心论,所有权人与担保物权人的权利都有限制。

以上几种定限方式与定限物权侧重点不同。(1)普通定限物权,一是,主要为所有权人限制用益物权人等他物权人,而他物权人反定限所有权人的机会少之又少;二是,所有权人向他物权人下放或者委托代理部分的权利,只是稀释了所有权的权能,并非取消所有权的权能。(2)担保定限物权,一是,主要为担保债权人限制所有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等自物权人,而自物权人反定限担保债权人的机会也是相当的多。并且,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三角债”式担保与反担保、定限与反定限的事情也是经常发生的。实质上,普通定限物权是正宗的定限物权,而担保定限物权却是“反定限物权”,民法学界往往将这种“反定限物权”也当作“定限物权”来对待。二是,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互相之间都有信托的权利与义务,在稀释了所有权的权能之后,最终目的在于变更、转移与消灭所有权的权能。(2)制度定限物权,一是,主要为所有权人限制制度信托物权人或者普通信托物权人等他物权人,而信托他物权人反定限所有权人的机会少之又少;二是,所有权人向他物权人下放或者委托代理部分的权利,只是稀释了所有权的权能,并非取消所有权的权能。在这里,“内向型定限物权”比“外向型定限物权”更加重要、更加突出。

通常,定限物权是指受所有权限制的他物权,主要是指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两大类“他项物权”,还有一些比这些更低级一些的或者单项式的他项物权。其存在的前提,是他物权与自物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物权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并且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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