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遵循物权价值规律,按照“所有权中心论”或者“所有权限制论”的办法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物权关系,未经法律许可,他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扰乱物权关系,不得损害所有权人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传统的物权法理学只关注简单的、浅显的定限物权,不太关注复杂的、深层次的定限物权,也不关注反定限物权。如果我们仔细推敲一下,所谓的定限物权,或者把反定限物权也当作定限物权也罢,最大的定限物权板块,不在于用益物权板块和担保物权板块,而在于制度信托物权板块和普通信托物权板块!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例,这两种权利人的全部自物权与他物权最终是由制度信托物权法律关系决定的,并且普通信托物权关系也是经常化地发生的。其他的所有制或者权利人,普通信托物权关系也是经常化地发生的。
申言之,制度信托物权板块和普通信托物权板块之类的定限物权,其法律意义和所发生的频率,其隐蔽性与复杂性程度,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之外!
二、一般分析
所谓定限,在普通物权法中表现为,以所有权为中心,以普通物权关系形式进行物的限定、支配权的限定、时间甚至于空间的限定、他物权人和权利义务的限定,主要依赖于所有权人的意志来决定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命运。在担保物权法中表现为,以担保债权为中心,以担保法锁形式进行物的限定、占有控制权的限定、时间甚至于空间的限定、他物权人和权利的限定,主要依赖于担保债权人的意志来决定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命运。在制度物权法中表现为,以公共利益为中心,以制度信托关系或者法锁关系形式进行物的限定、占有控制权的限定、时间甚至于空间的限定、他物权人和权利的限定,主要依赖于公共物权人的意志来决定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命运。
普通物权法之他物权,即受所有权之优先权、支配权、管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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