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1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3-1(第5节)

挥物的效用,促使自物权与他物权人达到和谐相处,创造“双赢”的良好局面。

本条款规定“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物权保护请求权。这是基于所有权的优越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守法原则而成立的物上请求权,力求将所有权依法维持在完整或者圆满的状态中,维持良好的物权关系和开展物权运动。

所有权是高端的、领先的、自主的、排他的、有追及力的和比较自由的完全权能的物权,物权价值也比一般物权高出一筹,往往是受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他项物权人建立物权关系以后,可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变故或者权益的纷争,对所有权人产生不良的影响或者经济损失。重点保护所有权,是各种财产法和物权法的主旋律,是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所有权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整个物权关系将会受到破坏,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所有权保护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守法原则等七项原则,就是设立定限物权的通用性原则。破坏了任何一项原则,定限物权就不能成立,或者就不能圆满、不能继续,定限物权人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或者赔偿所有权人的损失。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害国家的财产,虽然不一定用以上全部原则来对号入座,最常用的是“守法原则”。只要这项原则,给国家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有时候会遭到更加严厉的惩罚。制度物权法的威权力和打击力常常严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并且制裁手段多样化、格式化、命令化、威慑化。制度物权法的重点,在于保护国家财产和对于其他所有权人的限制,同时严厉打击和制裁各种侵害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说,民事主体的所有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地可以看作定限物权人,只不过是对象、含义与定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