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说明了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衷共济,提高物的利用率,对于双方当事人是有益无害的。
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意义重大。一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是有益无害的。所有权人的财产可以保值增值,或者可以用于清偿债务、摆脱法锁的牵累。用益物权人可以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从中谋取利益。债权人可以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清偿债权,也可以从中获益。二是对于整个社会是有益的。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必然激活新的物权关系,激发这三大类物权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充分利用现有的物力资源和财产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就业机会和创造财富的机会。
用益物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是由所有权人批准和适当下放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一类非常重要的普通物权;(2)它是受所有权限制和受法律限制的一类他物权。所有权人可以根据物的功能,限制物的使用时间、用途、权能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3)用益物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他物权。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属于二级物权,可以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特征与信托所有权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是不独立的物权。(4)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在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是最常见的办法,不动产相对保险和综合利用系数高,用途很广泛而持久,而在农用地上设立用益物权经过了数千年历史与法律上的考验,证明了是很成功的物权模式。
中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主要集中于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自然资源利用权等几个方面。用益物权,也有信托用益物权、制度信托用益物权等变种,也有专属用益物权、专有用益物权、专控用益物权和一般用益物权等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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