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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4-1(第3节)

类型。

二、一般分析

1.他物权与定限物权

他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他项物权,就是用益物权人利用他人的财产来进行物权活动,并以此来谋取某种经济利益的附从性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人以一定的代价来换取所有权人标的物是有功利性的。用益物权人以一定的代价来换取所有权人标的物,换取了他人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其中,换取他人的占有权、使用权不是真正的目的,而真正的目的就是以此来谋取某种经济利益。

定限物权,就是用益物权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进行物权活动,并以此来谋取某种经济利益的时候,其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是被所有权人和所有权定向限制、定位限制、定量限制、定期限制和定效限制的。

定向限制,就是所有权人确定的用益物权人是定向的,必须选择具有一定资格和一定能力的对象,用益物权人必须接受所有权人下放“三大权”的交换条件,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定位限制,所有权人下放“三大权”的交换条件之一,就是要让用益物权人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物权,不得越权,不得专权,不得滥用权力。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标的物的处分权,不能擅自将所有权人的标的物出卖、瓜分、私分、截留、侵吞或者消灭掉。

定量限制,用益物权人所获得不动产的数量和质量是一定的,用于向所有权人交换的筹码是一定的,其权限、责任和义务也是一定的,这是构成用益物权成立和存续的基础条件。如收益租赁人租用所有权一亩土地、一间铺面,这里面就有数量与质量的度量,并与租金挂钩,包含了经济价值或者物权价值,用益物权人不得越权。

定期限制,用益物权人使用的所有物,是有一定期限的,不是永久性的,其“三大权”享用的时间,以年、月、日计算。如土地的收益租赁活动,可达数十年之久,是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最长久的权利。中国农村农户或者集体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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