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三稿的样子。
到了物权法第八稿定谳后,颁布实施后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将动产列入其中了。权威解读文本没有解释为什么要将动产列入其中。不过,他们也承认“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与用益物权关系最密切的是所有权。我们知道,所有权这个概念,是近代以来的泊来品。要讲所有权几千年来的沿革史,是一言难尽的。现代以来大陆法系的民法中,将所有权定义为一项权能、二项权能、三项权能的和综合权能的应有尽有。对所有权的定义都这么不科学,对用益物权的定义更遑论科学了。
实事求是,本人确实不知道“用益物权”这个词语是谁发明的。也不知道中国物权法之“用益物权”与西方物权法之“用益权”到底是不是同一个概念。西方物权法之“用益权”出现的次数很多,而“用益物权”出现的次数是罕见的。并且,中国物权法是将“用益物权”独立成编的,西方物权法没有将“用益权”独立成编。如德国物权法之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和财产用益权。只不过是第五章“役权”中之一节。
3.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等级编制
(1)等级编制
本文作者认为,权利人拥有、利用土地的权利,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型:
第一类:土地所有权,指主土地权利人对于自己的土地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不受限制的权利。
第二类:土地用益物权,指从土地使用权人对于他人的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第三类:土地用益权,指次从土地权利人对于他人的土地拥有使用、收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第四类:单一土地使用权,指一般土地权利人对于他人的土地仅有使用、并不用于谋取经济利益的受限制的权利。
第五类:土地享用权,指一般土地权利人直接从国家取得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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