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7-1
国家专属所有权排他权的特定性
一、基本理念
国家专属所有权排他权的特定性,是国家专属所有权三大特性之一。物权法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里规定的专属财产主体与客体的特定性,是国家专属所有权排他权的最本质特征之一。此项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特种所有权管制法规范与严格控制,利用国有资产的防火墙、高压线来严格保护国家专属所有权。
特定性,是专属所有权固有的排他的特性,是独一无二的绝对排他性。而国家专属所有权固有的特性、独一无二的绝对排他性,更具有权威性和法律的效力。国家专属所有权适用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也是一种特定性。
国家专属所有权,指在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具有最高等级的所有权,所有这些特殊的财产与所有权只能由国家法人享有,其他人不得染指和破坏。理论上专属所有权也是专有所有权的一个品种,但在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上比一般专有所有权更胜一筹。如农村的土地对于集体有专有权,但国家法人也可以行使部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这是一般的专有权;又如业主有专有权每个业主都有,也是一般的专有权。专属所有权是唯一的专有权和非常特别的专有权,因而是最高等级的专有权。国家专属所有权是在各种所有制、各种所有权中处于最优先、最具排他性和溯及性的特权,采取特别保护的措施。
国家专属所有权之有形财产主要有:(1)矿藏专属所有权;(2)水流专属所有权;(3)海域专属所有权;(4)城市土地专属所有权;(5)野生动植物资源专属所有权;(6)国防资产(有形资产部分)专属所有权。国家专属所有权之无形财产主要有:(1)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2)文物(无形资产部分)专属所有权;(3)国防资产(无形资产部分)所有权;(4)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