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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7-1(第2节)

属于国家绝密并且不在市场上流通的知识产权即派生性专属所有权(无形资产部分);(5)其他的无形资产的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专属所有权其他的还有:(1)国家机关的税费收入专属所有权;(2)地方机关的税费收入专属所有权;(3)国家的未登记专属所有权,如空域、航道、无居民岛屿、种质资源等。所有这些,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一个载体,通过成文法来表达统治阶级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价值规律,能够保障国家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中继续保持稳定状态,继续保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和谐地发展,继续保持全民的财产不受人为的干扰、侵害与破坏。

通过物权立法形式来确保国家的原始的、专属的所有权和确保国家关系国家命脉、国家安全和长远利益的所有权不变质,代表了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彰显了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宪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则。

二、性质分析

国家专属所有权,其特定性是不容置疑、不容亵渎的。

第一,其专属所有权主体是特定的

既然专属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据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确认原则,排除了其他人所有的可能性。“一物一权主义”确认原则,是世界上普遍适用的准则,包含了两层意义:一是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二是在指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陈华彬《物权法?物权概述》,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10页,转引自[日]铃木禄弥《物权法讲义》,创文社1994年版第349页)。这是指普通所有权的“一物一权主义”确认原则。其中,“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是对于所有权主体资格生效的确认和效力的维持。

国家专属所有权“一物一权主义”确认原则,并不限于此类“二项式”普遍原则,还应当加上“第三项原则”:国家专属所有权是特定的,并且是永远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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