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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7-1(第3节)

的。

第二,其专属所有权客体是特定的

由“一物一权主义”确认原则的第二项规则得知:“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那么,国家专属所有权的客体有什么特征?

我们观察,国家专属所有权有原始资源类、天然资源类、国家严控类所有权。这些所有权,或者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关系国家经济命脉,或者关系国家安全、国防安全,与普通所有权迥然不同。

原始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据天文学和地球物理学披露,地球已经有了40多亿年的历史,地球上的地壳与地质地貌是最悠久的原始积累。自从国家诞生以来,以国家为单位来管领这些原始类财产,是成文和不成文的天条。例如:

《德国民法典》如第228条第(2)款规定,抛弃的土地先占权为此土地所在州的国库享有。国库因其作为所有人被登入土地簿册而取得所有权。

《中华民国宪法》规定“附着于土地之矿及天然力,属于国家所有。”

《意大利民法典》第826条第2款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森林资源的林木、矿藏所在地的土地所有人不享有开采权的金属矿、石矿、石灰矿,无论何人以何种方式在地下发现具有历史、考古、古人种学、古生物学和艺术价值的物品……都属于不可处分的国有财产。

《法国民法典》如第538条规定“由国家负责管理的道路、公路与街道,可航运或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与小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有财产的不可分割之部分。”

中国台湾地区继续沿用的《中华民国土地法》关于水源所有权的规定比较明确:“凡湖泊、水道及其沿岸、海岸、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瀑布、名胜古迹及其公共用水水源地,不得为私人所有。”(第8条)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已经有了各种原始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如矿藏、水流、海域、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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