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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6-1(第2节)

特殊政策是完全必要的,是非常正确非常及时的。古人云,未雨绸缪,曲突徙薪,仓廪实而民安,手中有粮心中不慌。这些都是老祖宗留下我们最宝贵的经验教训。毛主席主席一直教导我们,备战备荒为人民,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这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伟大的战略思想。

二、性质表现

耕地保护政策的性质主要的表现如下。

第一,耕地保护主体与权责的双重性。

理论上保护耕地是人人有责,人人有监督与举报的权利。实际上,或者在物权法理与实践上,保护耕地的物权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征收、征用耕地只能由政府行使征地权。与此同时,政府又是征收、征用耕地的第一责任人与义务人。其中,征地权是一般特殊的统治权与支配权,仅授予特定的公权公职部门;然而,对于政府主管部门而言,征地督察权表面上是权利,而实质上是责任与义务。

政府既是征地权主体,又是征地督察权主体,这是极为特殊的物权配置方法,只有在特别的制度物权法中才能出现,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中是绝对不能出现的。至于被征地的许多农民,他们成年累月甚至于一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谷贱伤农甚至于入不敷出和对于从事农业相当的失望,对于政府是否征收耕地或者其他土地并不怎么刻意回避,他们仅仅要求政府的经济补偿合理到位就满意了。就是说,被征地的农民应当是物权变动的主体,但是物权意识不强的主体,基本上是被动的物权主体。所有这些,是极为特殊的物权模式和物权价值观,也是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无法解释清楚的,不能套用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法则。

应当注意的是,政府的双重角色与双重权利责任,恰恰反映了执行耕地特殊保护制度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反映了政府应当以责任与义务为主、以权力与利益为辅。否则,政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带头违反耕地特殊保护制度,损害国家和农民群众利益,不但十分容易,而且危害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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