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生效均由国家机关行使特定的物权变动的权力,即依制度物权法和公共利益关系法行使征用权或征收权,以及确认经济补偿权等权利。
2.均由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应当将谋求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政府利益与公民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应急利益与平时利益区分开来。
3.不得损害相对的权利人基本的合法权益,或依法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或将原物返还被征用人甚至于经济补偿,对于义捐人或者弃权人不在此列。
4.两者均由制度物权法物权变动的法则来规范与调整物权,不适用于普通物权法物权变动的法则。
5.对于违法乱纪从严处罚。破坏征用或者征收,均有破坏公共利益的嫌疑,一般需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公共利益的财产权、人格权、物格权和国格权是特殊严重的,对于抢险救灾的破坏,对于国防、安全与公共利益事业的破坏,应当是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罪加一等。当然,现在还有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这方面的严重问题。如果说在战争年代遇到这种情形,有时候可以对于严重犯罪分子甚至可以当场枪毙!
(二)主要的不同点
征用与征收生效的要件有几个不同点。
1.对象、时间与空间的差异。征收限于土地、房屋等几种特定种类的不动产,征收的时间与空间是随机性的,一般是在平时进行征收,在一物之上不能进行反复征收;征用包括很多种类的不动产和动产,只能在特定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内进行,一般是在应急状态时征用,在一物之上甚至于可以进行反复征用。
2.发生情况的差异。征收并不限于应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与非紧急情况下均可进行,基本上是以毁损、灭失或者改观标的物为代价的,无论标的物是否毁损、灭失均需对于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并且以金钱补偿的额度往往是很大的;征用应限于应急的特殊情况,平时或者非战争时期不能行使征用权,法律要求尽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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