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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0-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0-1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的特性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特性,除了公有制的本质特征以外,还具有制权统一性、信托双重性、信托恒久性等三大特性。并且,产品利益以按劳分配为主,兼顾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法律赋予国有企业很高的物权地位,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很多的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是为确认国有企业财产权而设立的专业所有权,目的也是为了定分止争。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一定的所有制产生一定的所有权,这是不可分离的。

一、制权统一性

物权法第四十五条首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指的是国家所有制与国家所有权统一性、排他性。

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制企业,而国家所有制企业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制与国家所有权相统一,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与出资政府信托所有权的性质相统一,是确认、保护和利用国有资产的根本大法。无论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各部局,还是国资委,还是集团公司,国家企业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是完全正确、无庸置疑的。

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宪法“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理顺国家法人同国有企业的权益关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保证,是坚定不移的既定方针。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制度建设,都必须围绕“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篇大文章来展开的,不能偏离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不能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来蚕食、侵吞和破坏国有资产。

国家所有制与国家所有权的统一,就是避免国家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当然,我们应当承认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对于这种财产权,既不要拔高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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