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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6-1(第2节)

三大指标都齐全,权利人行使水流的专属所有权基本成就。

上述第2项,如果孤立地看,或者从水流所有权的狭义上理解,就好像有问题。既然水流都断流了,水流专属所有权的客体目前不存在,当然无法行使其所有权。如果系统地看,或者从水流所有权的广义上理解,虽然属于枯水季节断水或者停止航运、漂流的情形,因为水源地所有权和河道、河滩、河岸、河口等所有权依然存在,水流所有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河岸、河堤附近非法挖砂、采泥和擅自修筑沟渠、堤坝,有权禁止他人在河床上非法倾倒工业或者生活垃圾,有权禁止他人向河床倾倒工业污水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权禁止他人任意改变河道、河床等非法行为等。

关于水流,一般的解释是“指江、河等的统称”,而未将湖泊明确列入其中,本文则主张列入其中。湖泊本质上是江、河的支流和大水库,多数湖泊还是江、河的集散地,而且是可航运、可漂流的水源地,一同称之为“水流”没错。江河基本上用于航运,湖泊基本上用于养殖和灌溉。

其他水流,如海滨水流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海域资源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已经包括了海滨水流归国家所有。

国家行使水流专属所有权,是全过程、全方位、全权益的行使所有权,不是水流来了就可以行使所有权,水流不来了就放弃行使所有权。

二、水流权利行使的原则

水流使用功能多元化衍生了水流权利的多元化,要理顺各种物权关系,就应当尊重客观事实、物权的价值规律,规律可以为原则性提供法理依据。

根据物权法优先权原理、排他权原理和等级物权原理和物权价值法则,可以初步地拟订一些处理物权关系的原则出来。

1.国家利益优先原则

国家利益优先原则,指在平常情势下,同一类水流资源利用权的确权选择上,国家利益应当优先于集体、个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原则。

其一,中国的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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