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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6-1(第3节)

源是稀缺资源,为了集约化、节约化利用与经营,使有限的资源充分发挥最大的效用,由国家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能够多快好省地利用水流资源。

其二,国家是水流的专属所有权人,这种物权地位决定了他完全有资格有能力享受各种优先权,并且其他的当事人不能替代他。国家是水流权利的最大的集大成者,同时是履行职责与义务的最大能动者,法律赋予他各种优先权是当之无愧的。

其三,国家利益是大多数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从法理上、道德上、人心所向上和利益关联上都能证明“国家利益优先”是个良好甚至于唯一的选择。

2.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指在水流处与水流地建设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大型引水与用水工程、大中型港口与交通工程、城乡居民用水排水工程、防洪抗洪排涝与污水治理工程、军事与国防工程等公共利益事项发生时,其他的利益应当让位于这些特殊的利益。

原则上,小公共利益应当让位于大公共利益、平时的公共利益应当让位于战时或者应急救援时的公共利益、非国防的公共利益应当让位于国际的公共利益。

3.高级物权优先原则

高级物权优先原则,指高等级的物权存在并且没有放权让利的余地时,某些水流的利用权应当权衡轻重,首先授予高等级的物权人,或者高等级的所有制人。其中,原则上高等级的所有制人可以优先于高等级的物权人,个别的特殊的情况除外。

有的物权法学家坚决反对在物权法解读中搞所有制级别化或者特殊化,表面上是很有道理,实则毫无道理。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存在“国家所有制优于私人所有制”的物权倾向与物模式。应当明白的是,在一些自然资源的利用权设置上,最合理的配置方法是国家优先。当然,西方国家对于所有制的划分很粗暴,除了国家所有制就全是私人所有制。

中国的产权所有制,从高到低排列依次为:国家(全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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