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是否下放,对谁下放,或者是否对于国外的公司与个人下放,这个问题很复杂,也很敏感。
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中国政府与中国海洋企业的唯一选择是,必须采取当年毛主席那种领导方针:“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这是唯一的一条出路,别无选择。无论如何,与外国企业与个人合作开采中国的矿产资源,弊端多多且相当严重。国家的领海主权、经济主权、海洋主权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受到侵害是必然的。
二、比较劣势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兼有国家陆地矿藏、水流专属所有权双重物权特性,蓝色国土主权与所有权的保护经常会遇到严峻考验,相对的劣势也是明显的。所有这些,比解决陆地矿产资源和水流资源的矛盾纠纷更加棘手。
1.处理国内与国际纠纷不太容易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大权独揽、小权极为分散,特别是养殖权和捕捞权甚至于可以广泛地下放到家庭与个人,在海域、大陆架经济区以至于公海上的捕捞,发生区片、海难、养殖、捕捞、偷盗和撞船、割网以及休渔、开渔纠纷等等往往比较棘手。但是,实行渔业集体化的地方纠纷相对少一些,实行渔业单干化的地方纠纷相对多一些。在执法方面,地方保护主义是个很大的障碍,地方保护主义将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狭隘化、市俗化,加大了解决物权纠纷的复杂化。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面临着主权纠纷、界线界址与岛屿岛礁纠纷,有些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有些是新近产生的。过去的渔业资源纠纷是老纠纷,最时髦的纠纷是海域和海洋矿产资源纠纷。如中国东海的琉球群岛、钓鱼岛及其周边岛屿岛礁、海域与经济区纠纷,中国南海的南海诸岛及其周边岛屿岛礁、海域与经济区纠纷,这些纠纷的性质不同于国内纠纷的性质,而且涉及到多个国家与地区,解决起来十分棘手。有的国家公然践踏联合国宪章和海洋法国际公约,公然与中国为敌,背后有西方一些超级大国和一些流氓国家的指使,既有政治、军事联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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