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主体下放权利,更不能随意转让这种权利,只能在联合国海洋矿产资源组织指定的海域内行使有限的权利。
其是国际性专属物权,又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国际化根本不同。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半国际化或者部分国际化的,这种特别的权利也需要联合国组织确认,而一旦确认后就很少发生国际关系,或者是有选择性地发生国际关系,主要限于海洋的国际通航关系,至于是否发生海洋资源利用关系则是随机性的。而这种用益物权从头到尾都离不开国际关系。主体上,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潜在的物权关系,是与同样是国际海洋公约法成员国的物权关系;客体上,国际公海永远是国际的公共财产和公共资源。无论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是否与其他国家合作开采海底资源,也无论其是否转让这种权利,其始终离不开国际关系。
通过以上的简单比较,我们对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性质特征就知晓个大概。但是,这种概括性说法,不足以了解其性质特征的全貌,故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因为这是具有国际关系的特许物权和特殊性的用益物权、专属物权、海洋物权,不能简单地由国内的海洋法、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必须要由国际海洋法等极特别的国际法来规范与调整。
二、一般分析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具有以下几种性质特征。
第一,国家权益与国际性权益之双重性。
国家权益与国际权益之双重性,指的是在国际海洋法框架协议下,海域利用国的商业船只或者航空器可以从海洋主权国无害化无障碍航行与通过,于是形成了对等的或者普适性的国家权益与国际性权益。这种权益相当于国家、地区之间巨大的地役权,类似于国家、地区之间不限期但永久存在的一类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另外一类“双重性”,指的是被国际海洋组织批准在国际公海对于海底、海床或海岛、海礁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专属权利,申请采矿的国家享有国家权益,国际海洋组织享有国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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