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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3-1(第3节)

所谓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专门对于一国的海域权利的,但这种权利对于每个海洋贸易国都能够享有。如国际海洋法规定,各国的商业船只或者航空器可以从海洋主权国无害化无障碍航行与通过,以便于对国际贸易提供便利条件。

因此,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每个国际贸易国或者国际贸易运输国共有的由联合国特许的无害化无障碍海洋航线、海洋主权国海域与港口的自由航行权。当然,这种用益物权的行使,是会受到海域主权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限制的,没有这种国家的批准,也不可以擅自闯入他国的领海海域。

无害化,简称无害,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上通过一国领海的商业自由。这是国际法规定非沿海国在沿海国领海上的一项权利,称为“无害通过权”。

《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商船通过一国领海时,有下列情形者,其通过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3.搜集情报;4.进行反对沿海国的宣传活动;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载;7.违反沿海国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8.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进行研究与测量活动;11.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潜水艇在另一国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须展示其国旗。

所谓无害化,其概念是可以延伸的,如海洋主权国家对于船舶、航空器装载的一律禁止的走私普通物品、走私毒品、走私军火、走私文物、走私主权国家专属并专控的动植物、走私核废料或者有毒的电子元件、有害的生物品种与制品或食品等,以及走私其他有毒有害无益的外贸物资,大多数是由国际法规定的,有些是由主权国国家法规定的。主要处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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