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分析解读物权法,并不局限于微观物权法上,而宏观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解答许许多多深层次的疑难问题。俗话说“开卷有益”、“志高存远”,我们多读、多想、多写除了辛苦些以外,全部是有益无害的。相信21世纪顶尖的物权法理学一定要从宏观物权法杀开一条血路来。根本没有什么捷径可走的!
殊不知,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和普通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远远地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得多。中国大陆以及中国台湾渔民不慎到他国邻近海域打鱼,几乎与周边所有的沿海国家发生纠纷。有的渔民在帕劳附近海域被当地警察击毙,台湾渔民被菲律宾军警击毙,有的渔民被外国当局扣押渔船和人质、撕毁渔网,往往惊动了外交部门。
二、两大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实质上形成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物权。
一种是沿海国经济区对外适度开放而形成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依据海洋公约法,由沿海国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适度开放而分离出来的部分他物权。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有主次国家和主次物权、自他物权之分。
另一种是沿海国、非沿海国、内陆国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外—在领海、毗连区、海湾、大陆架以外的共有性质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即相当于公海性质的、先申请先得的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没有主次国家和主次物权、自他物权之分。
前一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受沿海国海域主权很大限制的海域物权,后一种是不受他国限制的海域物权。从某种程度上讲,总的来说,后一种的竞争将比前一种竞争更加激烈,这种自由的竞争,会在地球上永远持续下去,除非将公海的资源全部分配给各国,才得以息事宁人。
1991年3月5日,在联合国第9届海底筹委会春季会议上,批准了中国的30万平方公里国际公海矿区申请,并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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