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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5-1(第3节)

15万平方公里矿区分配给中国作为开辟区(中国人大网2009年10月31日《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

两个海底采矿区域分别是:第一处,2001年,中国已经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为期15年的合同,在夏威夷和北美大陆之间获得一块面积15。54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勘探采矿区。2009年后开采面积被缩小到7。77万平方公里。第二处,位于非洲大陆与南极洲之间的西南印度洋脊(海底山脊)处,中国将在该区域海底开采多金属硫化矿。这一处是中国于2010年5月申请,于2011年7月得到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批准的国际公海采矿权(联合早报网2011年7月23日:中国获西印度洋海底采矿权矿藏富含金银)。

1982年《海洋法公约》企图平衡“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和“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但毕竟海洋国近邻专属经济区,占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是内陆国所不能比拟的。

《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和“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国海域专属所有权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

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同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如养护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等义务。沿海国还应适当地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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