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国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均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2.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
3.内陆国或地理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4.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地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公约专属经济区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第(一)类是主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行使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并受海洋公约法限制;第(二)类是非主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行使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并受海洋公约法和沿海国法律、规章制度限制。我们通过简单的比较,就可以看出来,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与另一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不相同。同时,此类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与领海、海湾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有所不同。
三、第二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行使—会员义务
海洋法公约组织限制了沿海国的面积和主权权利,实际上让沿海国让出了大片大片的“蓝色领土”。让出的部分,归入公海范畴,让世界各国共享。沿海国对于超过专属经济区200海里区域,实际上就是公海。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从事渔业或者矿业,需向会员国交费。当然,内陆国如果是会员国,同样地需向会员国交费。
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于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开采到的石油和实物要提成按比例分配给海洋公约的成员国,分配时要特别考虑到照顾发展中国家。按公约规定,矿物开采5年以后,从第6年开始应缴付产量或产值的1%,以后每年增加1%,到第12年增加到7%,12年后以后一直是7%。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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