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这是次要的和控制级别较低的土地所有权,在农村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并列。
国家城市专属土地所有权是城市土地国有化的标志,其基本原理在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这是顶级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土地资源与生俱来充满了公共的和公益的属性,而提供公共品的主要责任人只能是国家法人,这从主体上和客体上奠定了国家城市专属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地位与特殊的物权价值观。国家法人又是国家领土主权的守护者、保卫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正好与国家领土主权形成政治经济共同体,便于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与根本利益。自古以来,对于国家法人来说,土地所有权绝对不是纯经济利益的载体,更多的是政治权益的载体。
二、功能特性
中国城市之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的基本范围与功能特性,也包含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的性质。除此之外,其还有一些基本范围与功能特性,是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所不具备的物权价值与法律效力。
第一,物权化与威权化的高度统一。
其集最高级所有权、全部固定所有权、双重制度信托所有权、高度专制权、土地监管权于一体,对于城市土地类资源实施最严格的统一管理办法。在各类自然资源监控管理方面,是法制体系最完整最严密和威权化最严重的一种所有权制度。在两种权力并行的条件下,威权化是第一性的,物权化是第二性的。
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土地的确权与登记方面、土地利用方面、土地监察与法律责任方面的大量规定,采取从中央政府到方各级政府层层管理与督察法,大大加强了国家的物权化和威权化地位,在同一种物权关系中,却运用数百部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与调整,这是极其罕见的所有权法制化现象。
第二,公益性与自益性的高度统一。
城市国有土地公益性与自益性是对立统一的两个基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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