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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7-1(第4节)

而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做到两者之间高度的统一,不是要求一般的统一。可采取的办法,一是从公益中找出与自益的连接点,实现两者的统一。在公益事业的经济功能项目部分收取一些费用,收益中的一部分又投资到公益事业中去。如高速公路的收费与再投资就是属于这一类。二是从自益中找出与公益的连接点,实现两者的统一。同理,在地方政府出让土地收益部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用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条件。

城市国有土地是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最高的一类土地,某些地方的单位均价甚至于拍卖出天价,有的地段甚至于是寸土尺金。即使如此,国家的政策方针依然是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以经济效益为辅,理性地适度地发展房地产行业,抑制“土地财政”倾向,预防房地产泡沫危机和金融危机,并从土地收益中拨款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基本住房条件。

理论上城市土地国有化后,对于全体城市居民实行完全免费是一种不错的想法。问题在于,城市人口在不断地扩大,城市的服务功能更加齐全,用于维护城市的资金缺口也不断增大,久而久之会导致国家财政不堪重负,这对于改善城市的环境条件、满足某些人生活质量的改善也相当的不利。有鉴于此,国家对于一些重点的建设用地收取适当的出让金是合情理的,也是物权法赋予土地所有权人自益性的有效保证。

第三,所有权集权化与使用权分散化的高度统一。

城市土地所有权集权化与使用权分散化的高度统一,是由土地的天然特性决定的,不是人为安排的。城市土地的最大功能是开放性的,很多土地基本上是公用的,一些土地与设施是可以反复、长久使用的。城市居民无论是哪个阶层的人,总会享受一些免费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开放式或者民用式土地使用权和产业式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内,这类土地使用权是分散化程度最高的一种。另外一种土地使用权,是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样也可以广泛地分散到各种所有制、各个阶层的人员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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