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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8-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8-1

土地资源类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土地资源类国家专有所有权的性质,是指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的性质。自古以来,土地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中较多公益类属性,而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法人行使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土地的公益属性和集约化利用的功能。罗马法、日耳曼法崇尚城市土地国有化和地役权保护主义,连腐朽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承认地役权保护主义的正确性与可行性,这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中得到佐证。地役权保护主义本质上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的一种变态形式。

土地资源类国家专有所有权,与土地资源类国家专属所有权一样,是相对特殊的国家所有权,是排除私权、扩张公权即“所有权私权公化”之类的国家所有权,也是所有权全封闭、使用权适度开放的土地物权。

土地资源类国家专有所有权主要性质如下。

一、公共属性

土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地,指土壤、气候、地貌、水文和生物等构成的自然综合体;狭义的土地,则指地球的陆地表层,包括陆地、内陆水域、滩涂、岛屿等一切土地。

本文持狭义的土地概念,包括了城市所有的土地,农村所有的农地、林地、牧地、渔地(水面、水域)、山地、矿地、荒地、滩涂、自留地、自留山地、宅基地等自然力。

本文作者给土地所有权下的定义是:土地所有权,是指人类社会对于国域内土地与土地类资源拥有绝对支配的权力,为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主权、专控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综合土地物权。具体地讲,它包括了地土、地块所有权、地面所有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含原始森林、原始动植物、山脉、河流、水流、水域、海域所有权)、地下立体地脉所有权(含金属与非金属矿产、古文物、古文化遗址、地质地貌所有权)、地上空间所有权等涉及土地类最高一级的主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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