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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8-1(第5节)

限制土地占有者的收益权,通过赎买法将私人使用的土地收归国库(国有),变私有土地占有权为国家所有权。

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直接通过土地改革和赎买法来改造土地私人占有制度。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一步到位地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极少数国家形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双重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虚权,对于所统辖的土地不具备自由买卖土地的处分权,也不能随意抵押或者担保集体的土地。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工业化社会或者是农业社会,应当将全国城乡土地统一收归国有,由国家统一行使专属土地所有权,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实际上,人类社会经历了六次大分工,第一次是原始社会的狩猎大分工,第二次是畜牧业大分工,第三次是农业大分工,第四次是工业大分工,第五次是社会主义大生产的大分工,第六次是现代产业大分工。本人称这六次大分工为“六级大分工”。

第六级大分工以后,工业化高度发展,城市化高度扩张,派生性物权高度荣华富贵,旧的物权制度被新的物权所代替,特别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制被法律无情摧毁,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地位得到恢复并且提升。确切地说,这种代替、摧毁、恢复、提升,是将国家即全民的土地所有权由不正常状态转换为正常状态。

土地所有权根本不同于一般的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最根本在于物的价值和物的本来面目、本来性质的根本区别。单就其使用价值而言,土地的使用价值可达45亿年至60亿年,其他的物再怎么耐用,也达不到这种程度。如果将土地所有权确定为国家所有,这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如果将土地所有权确定为集体或者个人所有,这根本缺乏法理支撑。如果按照土地所有权的对价来计算,肯定是个天文数字。如果按照每平方米1元\/年计算,1平方米土地的所有权价值总共45亿元至60亿元。

与本条款关联的词语是“城市”。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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