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1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0-1(第2节)

地所有权上的附着物可以依法交易、担保或者转让。如林地或者山地上的林木竹木和其他草木植物;草地或者荒地上牧草和其他草木植物;滩地上的植物与动物。但国家禁止砍伐的林木、禁止割刈的草类、禁止捕捞的鱼类以及其他法律禁止交易的国家保护动植物除外。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原野自然资源,属于经济社会的第二类自然资源,仅次于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等第一类的自然资源。第二类自然资源主要提供人们衣食住行的必需品或者原料品,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关系重大。为了加大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巩固农业经济,国家审时度势毅然决然地将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削弱为积极权能,政府代表国家一手加强土地所有权的专制力度,一手放开国有农场的生产经营权,并为农业经济的长足发展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二、财产信托管理制度

1.财产信托管理制度

国家原野自然资源采取财产信托管理制度,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国有农场、军垦农场及其他国有企业是国家的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代表国家行使全民所有制的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理并统一登记生效。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原野自然资源也是土地类自然资源,因为中国的土地所有权采取二元化管理模式并且国家的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故国家的五大类自然资源所有权同样采取二元化管理模式,并且国家的所有权是专有所有权。不过,国家以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形式的经济补偿法或者赎买法,可以变更集体的专有所有权为国家的专有所有权以至于设立国家的专属所有权,而集体或者其他的单位与个人则不能这样变更。

这里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是法定的国家财产信托所有权人,无论当事人是否在意,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与意定的信托所有权人有着本质上、原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