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上和物权技术上的区别。因为一般信托所有权人,是根据所有权委托人与准所有权受托人双方意愿不定时、不定人设立的,所委托的财产也不是特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是由法律指定的,物权主体与客体从头到尾是始终如一和固定在一起的。可以肯定国家的全部财产都是由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支配或者管领的。由于政府和国家企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国家的自然资源信托所有权的行使往往是双重性或者是代位性的行使。如国家的自然资源遭到侵害或者破坏,当地政府和相关的国有企业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都可以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及其他权利。
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的物权关系,本质上是国家二类自然资源土地所有权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分为对内和对外的两种物权关系。对内的物权关系,是国有企业对当地政府承诺保值增值的信托责任,并且,企业管理人员承诺对企业职工关于改善劳动关系和民主管理的信托责任。对外的物权关系,首先是与外界的土地产权与农业产权的物权关系,从外单位聘请人员的劳动分配关系。所有这些物权关系,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可能就难。其实,《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等方面的制度物权法,也完全适用于国有农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2.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比较
在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管理模式中,虽然国家的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与集体的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是并列的,但总体上仍然有以下一些差异。
(1)物权化本质有所不同。国家的这种所有权是由公有制条件下最优先级的专有所有权,集体的这种所有权是由共有制条件下次优先级的专有所有权,故两者之间的排他权、对世权和溯及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等一系列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发生变化,有物权地位高下与物权价值大小之分。
(2)物权变动的模式化环境条件及其最终结局有所不同。这两种专有所有权虽然是平列和平行作业的,同样是禁止抵押的土地所有权,但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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