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郊区山地所有权二元化;(5)农村和城市郊区草地所有权二元化;(6)农村和城市郊区荒地、荒沟、荒丘、荒滩所有权二元化;(7)农村和城市郊区滩涂所有权二元化。(8)除了以上7种所有权二元化以外,还应当包括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地上附着物二元化。
从第(1)类中还可以分解引申出建设用地所有权和农业用地所有权二元化。从第(2)类中还可以分解引申出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还有:①耕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②宅基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③自留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④自留山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以上本义的7种、引申义的1+3种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其所有权主体均为“国家的所有权和集体的所有权二元化”。
如果我们再往下分析,还可以发现还有其他的土地权二元化,主要有:(1)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土地用益物权二元化;(2)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二元化。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加上其他土地权二元化,统称为“土地物权二元化”。其主要特征,是各种土地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的搭配不够协调,甚至于有的物权主体不存在,有的物权客体不存在。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物权法最大的“老大难”问题—是最大的老问题、最大的大问题,最大的疑点、难点、焦点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于这个老大难问题既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掉以轻心,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尽快地一举解决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和其他土地物权的一揽子老大难问题。
全世界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是采取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物权制度,不存在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之说。一些发达文明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深刻认识到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不合理性,逐步地实施了“私权公化”的战略转移。实质上,英美法系的土地所有制是土地使用权私有制,他们的普通法中规定的是“信托所有权”土地制度,单位、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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