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所有的西方国家不存在“集体所有制”,自然不存在国家与集体这种结构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西方大陆法系民法的土地所有制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制,隐藏了土地所有权国有制,也不存在国家与集体这种结构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有人认为,香港、澳门这两个地区是土地私有制地区,其实不然。说他们是土地私有制,这只是从土地使用权方面来说的;实质上,这两个地区全部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既不存在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存在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存在国家与集体这种结构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香港、澳门分别是英国、葡萄牙的租借地,两地回归祖国以后,土地所有权全部收归国有了,只不过是没有明说而已。实际上,中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率超过40%,高于中国大陆国有化水平,台湾的土地法比大陆的土地管理法更加细致。台湾也没有集体的概念,也不存在国家与集体这种结构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从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八二新宪法出台以来的土地管理经验来看,农村集体与农民只需要实实在在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资源利用权,对于虚拟的土地所有权并无实际意义。譬如,城市土地国有化后,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及其管理模式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资源利用权”,使得各种物权主体与客体及其物权关系清晰化,减少了许许多多的物权纠纷,促进了城市经济与房地产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充分证明了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无比优越性。
物权法出台前,众多法理学家质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矛头指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笔者曾经建议从修改宪法开始,连同修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数十部法律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但最终没有被采纳。
农村的土地资源物权配置方式也是可以采取城市的那种办法进行的,至于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也可以归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利用权人所有(矿藏与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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