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就是2004年修正案的版本。
1982年修宪,把城市的土地统一收归国有,城市的私房就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个人私权,房基地就归为国有了。对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1982年修宪时,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少数人认为,农村土地也应一律“收归国有”。理由是:国家征用土地进行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时,土地占有者漫天要价,每亩要几万元甚至更高的价钱(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几万元是天价),妨碍了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进行。如果将土地收归国有,就可解决上述问题。“多数人认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还是应归集体所有。理由是,农民从参加土地革命开始,为了打土豪、分田地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斗争。如果今天突然宣布将土地收归国有,就会在农民心里上产生不良的影响。而国家实际上没得到什么好处,因为土地还由农民去耕种、使用。(蔡定剑著《宪法精解》第170页)
二、一般分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更合理,更切合实际一些。
第一,革命应当不分彼此。农民与市民都是在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同甘共苦的,而且八十年代的市民绝大多数人是从农村“洗脚上田”或者其他方式辗转加入市民行列的,且解放前后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呢。解放初期家在农村的市民也分得了相当于农民一半的土地,至农村人民公社成立后收归国有,土地公有制已经有了先例。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实质上将农村土地定位于国家所有,为农村的土地国有化开了先河。革命不能光是革市民或者工人阶级的命,应当领导农民阶级一道参加土地国有化这种划时代的革命才是对的。
第二,法律应当公平优先。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优先,城市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农村的土地全部不收归国有,并且城市集体的土地收归国有、城市集体的土地不收归国有,这是很不公平的。况且,城市土地的经济价值与物权价值丝毫也不比农村的差。什么叫做心理承受力和心理落差呢?只有法律公平公正,才能有效地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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