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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2-1(第3节)

这种消极的心理因素。全国城乡人民都是一样的,大家就没有话可说的嘛。

很多法学家一再质疑,农村单干制以后特别是人民公社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复存在了,农村集体的主体是否虚位?农村集体与个人没有买卖土地的自由,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否因“四缺一”而虚拟?那么,在城市里“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行得通,为什么在农村行不通?全国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到底是利多弊少,还是适得其反?八二宪法制定时,人们对所有权的概念一向是“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者生活资料的占有权”(现代汉语词典1980年版第1094页),后来的民法通则上升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整整加了三项权能,这能不能将八二宪法时的一项权能与如今的四项权能“划等号”?

第三,农民不拥护土地国有制是个假说。话虽然是这么说,但大多数农民不会不拥护土地国有化,因为早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实际上已经是实行国有制了。参加修宪的大多数是刚刚平反上任的老同志,他们不敢大胆地建言献策,提出合理意见,深怕动辄得咎。一些拍板的人,不懂得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地产所有权和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更不懂得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绝对优势与发展趋势,使得保守主义占了上风。

2002年9月下旬至11月初,即八二宪法出台二十年后,由中南政法大学50多位师生分成14个小组,对湖北省的14个市、县、区和其他4个省份的4个地区,遍及华中、华南、华东和华北几个抽查的地区。关于土地权属问题选择的有效答卷430份,选“国家的”占60%,“村集体的”占27%,“生产队(小组)的”占7%,“个人的”占5%,“其他人的”占0。4%。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85%农户认为土地是国家的,10%农户认为土地是国家和集体共同所有的;荆州市农户及村委都十分清楚农户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所有权则归国家和集体,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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