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利用这笔巨额财富可以为国为民办很多有益的事情,不能这么白白的流失与浪费。
第二,基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理论基础而确定。
1.从社会学上阐述,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必须退出历史舞台,代之以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况且,农业社会的土地所有权旧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后工业化社会、后城市化社会的的发展模式,必须吐故纳新。
2.从经济学上阐述,任何资源的配置必须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利用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杠杆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充分发挥土地集约化、节约化的社会效果;可以大量的土地储备来夯实国家的物质基础,减少国家主权债务,防止政府破产与各种经济危机,稳定地解决居民的住房条件和有力地推进福利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是导致房地产泡沫危机、金融危机、经济危机、政府危机和各种福利事业危机的总根源。日本的房地产泡沫危机、美国的房地产与金融危机、欧洲的主权债务危机等等,都可以从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中找到答案。
3.从物权学上阐述,物权清晰、物权关系和谐、物权的法律关系常驻公平、公开、公正状态,才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在各种物权主体中,国家是全能的物权人,在行使土地的支配权、管领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的同时,还可以行使土地的管制权、专制权、计划管理权和特别优先权、特别排他权、特别追及权等等一体化众多的物权集合体,是其他物权人远远所不能企及的。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十分特别的所有权,没有特殊的物权地位与物权能力,是不能完整地有效地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是公益为主、以自益为辅的,取得土地所有权的目的不是为了与民争利,而是为了集中自然力为全社会的人民造福,能够自觉地改善各种物权关系,与其他土地物权人和谐相处。当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成立时,国家是唯一的土地所有权人,物权清晰度最高,“三公原则”更显示其公信力与公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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