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1-1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国家原理学说(一)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国家原理学说,简称或亦称土地国有化的国家主义原理学说,指每个国家法人也无论是什么形态的所有权制度,根据国家法人所承载的国家主权责任、社会制度信托责任和公共利益责任、社会公众福利社会主义责任和其他应尽的各种大小责任,应当责无旁贷地选择有利途径普遍实施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公平合理地平衡各种地权的各级物权关系,抑制资本扩张与两极分化,防范房地产泡沫危机与金融危机和国家主权债务危机,扎实地推进土地资源的福利社会主义进程和反殖民主义、反地奴、反房奴进程,切实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实质上,所有这些责任与义务,可以从土地国有化的自然原理、社会原理和物权法原理等方面找到答案,也可以从土地法权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社会学、人文学和物权法学等众多学科中和历史经验教训中找到答案。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三。
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唯一主体,主要责任是依法设立、行使、维护与保障这种特殊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使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行使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在权衡两大类制度信托所有权物权关系的同时,理顺国内以及国际上各种下级物权人的物权关系,可采取“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的办法来合理地利用全国的各种土地资源。
所谓大权独揽,就是国家以政治法人代表受广大国民之托享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支配权、管领权和管制权、专制权,所有这些特别重大的权利只能由国家享有,其他的任何物权人不能享有。所谓小权分散,就是土地所有权以外的一些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等,可以采取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等切实可行的办法来让各种不同业别和所有制的物权人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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