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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1-1(第2节)

抵制公权私化,惩治违法犯罪分子。

国家法人享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支配权、管领权和管制权、专制权与各种物权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等权利并不矛盾,这是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物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完全正确的物权化方向。

二、伟大意义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国家原理学说的伟大意义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国家法人的物权主体与土地国有化的物权归属是密不可分的。

第一,国家法人承载的组合式重大责任与组合式土地资源类所有权必须高度统一

国家法人承载的组合责任是可以无限放大的,是不限量和要求更加优质服务的。所谓组合责任,包括国家保卫领土、领海、领空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永久性制度信托责任,合理控制与开发利用矿产、水流、海域、耕地、森林、草原、山岭、荒地、滩涂和各种建设用地的制度信托责任,避免国家主权债务危机和各种经济危机的制度信托责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和解决失业问题的制度信托责任,解决居民住房、医疗、教育、养老、交通困难和布施公共利益等全社会的制度信托责任等等,这些责任与义务是越来越多,而且是承担的越多越好,越优质越好。

但是,国家的人口是经常增长的,土地资源是很有限的,各种土地类所有权的项目也是有限的。根据物权法“权力、利益与责任、义务相配比原则”,国家法人应当根据以上情况享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支配权、管领权和管制权、专制权是完全公平合理的,完全有必要实施责权利高度统一的。国家的责任、义务与国家的权力、义务的高度统一是形式的统一,而国家专属主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的高度统一是性质上的统一。

国家法人专属所有权与国家法人的领土主权,好比一个人的左右手。去掉了左手或者右手,这个人非残废不可。单去掉单残废,双去掉双残废,这是完全可以肯定的客观规律。那些发生房地产泡沫危机或者由此产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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