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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84-1(第2节)

物权属性,有的标的物可以随意交换,有的不可以随意交换,而土地物权的价值不能完全由自由市场来决定,但可以完全由物权制度来决定。每一种物权制度必须与其一般原理或者与特殊原理相吻合。

1.物权的一般原理

物权的一般原理,是针对大众化、通用化或者商品化的而产生的基本原理。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标的物都是普通物,法律对于物权的交易和货物的交易并没有特别限制的条件,所有的物权关系及至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都是相对简单的关系,故其物权价值观包括经济价值观及其他价值观均体现出一般化的物权内核。

物权的一般原理,就是一般所有权及其物权关系的基本原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大权能。一般所有权遵从“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理,包括物权等级差分序列原理、物权公示原理、优先权原理、先取特权原理、排他权原理、追及权原理、物权请求权原理、物权的限制与禁止原理,以所有权为中心,从中区分出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因为物权的主体、客体和物权本身都是一般性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以及所有的物权关系及至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等都是一般性的,所有的物权价值规律、经济规律都是一般性的。

2.物权的特殊原理

物权的特殊原理,一般而论就是特殊所有权及其物权关系的基本原理。特殊所有权,包括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等几个大的类别,土地所有权就是属于特殊所有权之列。包括另外一些特殊的限制或者禁止的原理,包括特殊的物权等级差分序列原理、物权公示原理、优先权原理、先取特权原理、排他权原理、追及权原理、物权请求权原理、物权的限制与禁止原理,以及外加的特殊的国家主权与专制权、管制权和特殊的管领权、支配权原理,特殊的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原理等。

因为物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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