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和物权本身都是特殊性的,因此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都是特殊性的。特殊所有权只设立,不能变更、转移,也不能随意消灭。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极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客观条件造就了土地所有权可以高度集权化、同时又可以让各种土地使用权高度分散化,造就了土地所有权是极端消极而封闭的、同时土地使用权是极端积极而开放的,这种极其奇怪的物权现象和物权模型,是任何一种所有权所不能比拟的。
土地所有权高度集权化的成立与土地使用权高度分散化的成立并不矛盾,并且符合物权法理学的一般均衡原理,符合物权法确认、保护、利用物权的特殊原理与一般原理,可以达到公平化、公开化、公正化的客观效果,那么,最理想的选择是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三、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原理
1.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原理
土地所有权的特殊原理,是极为特殊的物权法学普适性原理,它不仅完全适合物权的特殊原理,而且还基本适合物权的一般原理。它既为制度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又可为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其土地所有权是高度集权化和极其消极的,同时其土地使用权是高度分散化和极端积极而开放的。所有这些只有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条件下才能实现,而在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尤其是私有制条件下是不能实现的。
土地所有权及其物权关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土地广阔并可长久甚至于永久使用的特殊性;(2)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或者共同利用的特殊性;(3)土地所有权本身倾向于全民所有并符合一般均衡原理的特殊性;(4)土地所有权定位与固化上的特殊性;(5)土地用途特性、经济特性、价值特性与物权特性的特殊性;(6)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亲和力的特殊性;(7)国家政治、经济、外交、主权与物权地位的特殊性;(8)国家主权实力、土地所有权实力与专制权实力的特殊性;(9)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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