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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88-1(第2节)

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进行微调、中调、大调时,国家行使的专有所有权因此而逐渐减弱;当某种野生原生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繁殖或者培植到最高数量,野生动植物不再具备“珍贵、稀有、濒危”时,将会临时中止国家行使的某种野生动植物的专有权。

二、专制性

又称强制性、强迫性。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是全地域、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保护,必须有强有力的管理制度、管理机构来完成,国家必须有强制性的执行力、威慑力、强迫力,强力保障标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目标管理件件落实到位,强力保障国家的专有所有权有效率地行使。

国家行使野生动植物专有权和保护权、拯救权、发展权、利用权,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相结合,设立有威权化的行政机关,包括专业警察机构、武器装备,以绝对的权威和武力来保障其专有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目标的落实。这种专制所有权,是其他所有权所不能比拟的。

为发挥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专制力、强制力、强迫力,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和海关法设置了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罪名,如非法捕杀罪、非法持枪罪、非法交易罪、非法走私罪、投机倒把罪、伪造或者倒卖、转让狩猎证件罪等多项罪名,以确保国家专有所有权的有效行使。

各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定了奖励和处罚对象,奖励有功单位与个人,惩罚违法或失职单位和个人。惩罚的条文相当严苛,依据违法犯罪情节,可单处或并处刑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治安处罚、并处脏物10倍以下罚款。

三、目标性

又称目的性、效力性。国家行使野生动植物专有所有权的目的性,行使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次要目的。主要目的在于行使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权、拯救权、发展权、利用权。以社会效益甚至于国际社会效益为循环出发点和冲刺目标,以获得经济效益为辅助手段和次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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