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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0-1(第2节)

重要的意义。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国防建设中的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定义为最高控制等级的专属所有权。为了国防和保密工作的需要,一律不对外发生物权关系,或者以特殊的利用权代替收益权,强化占有权、使用权,限制处分权。第二种,是经济建设中的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定义为次最高控制等级的专属所有权。与专有、专控、一般所有权相比是最高的,与国防建设中的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是次最高的所有权。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无线电技术物权是早于或者晚于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都得附从于、服务于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开发利用无线电技术的人,无论是否全民所有制单位与个人,不能随意与外国人转让其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国家有购买或者垄断其专利技术或者相关技术的优先权。

无线电频谱资源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广域性与局域性。它可以地球天空与太空中畅行无阻,可以无国界地通行,但为一国所占有。二是复用性与非耗竭性。这种特殊的资源可以无限次重复使用而不耗竭,不使用也是浪费。三是排他性与对抗性。在一定的时间、地区与频率局域内一旦被使用,其他设备就不能再用;全世界的无线电频率是非常拥挤的,自然的或者人为的对抗性与反对抗性是客观存在的。四是广泛传播性与易污染性。通过发射设备和接收装置,无线电频谱可以轻易地传播到远处或者近处;如果频率使用不当,就会受到其它电台、自然噪声和人为噪声的干扰而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干扰其它电台的正常工作。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第一,它是最有价值的无体物、派生物特种所有权;第二,它是由国家的制度物权法规范并由国际制度物权法统一配置与保护的特种所有权。

二、一般分析

1.特殊的物权法制度

主要由国家法人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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