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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0-1(第3节)

殊的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应当以制度物权法为依据。因具有绝对的优先权、排他权、对抗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和绝对的支配权、管制权等特性,此项特种所有权永远不得转让、设定负担,故不适用于担保物权法的范畴。应当妥善处理国家制度物权法与国际制度物权法的关系问题。具体地说,国际制度物权法只不过是协调性、建议性的国际法,不是指令性、逼迫性的国际法,国家可以采取不卑不亢的态度,不能带头违反规定,也不能一味地盲从。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极为敏感,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或者尖端科技与特殊产业的安全,千万不能忽视这个国家主权的防火墙。

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专属所有权的取得,应当是一种先取特权,先到先得。它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依据国际电信联盟制订的《国际无线电规则》来申请国家独有或者共有的无线电频率波段,无线电频率限于9KHz~400GHz的每一频段,先到者先得;第二个部分,是除了以上第一个部分以外无线电频率的每一频段,不受《国际无线电规则》的约束,各个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先到者先得,但以不影响相邻波段的频率为要。

《规则》对于各国使用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位置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线电频率划分表,在该表中表明了9KHz~400GHz的每一频段划分给某一种或几种特定的无线电业务使用。它是对各种无线电业务使用频率进行管理的基础,各国均应遵守。如果某国使用的频率与频率划分表不一致,必须事先取得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同意。

(2)频率的通知、协调和登记。在共同频段内的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以及其他无线电业务,必须要在使用前进行协调,以保证同频段各种业务的协调发展,只有经过成功协调和审查合格的频率指配才能得到国际承认或保护。

(3)频率的规划。编制频率规划,按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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