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确实太少了,至少增加个500条也不多。原子弹是什么所有权?原子弹是国家最高一级的绝密所有权、支配权、管领权、保留权,也是最高一级的绝密统治权、专制权、管制权、威慑权。这种所有权不是可以转移的,打死我们也不能转移,给我们喜马拉雅山那么高的金山、银山也不能转移。
照此说来,“用于调整民事主体”的物权法也就一百二十个根本不应该出现“国家的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字眼了。那么,对于某些军事专家所言“网络战电子战甚于核战争”,可以无情地击碎某些右倾法学家的一派胡言!到底是谁说物权法只限于规定一些鸡毛蒜皮的物权与物权关系?一些大的和特大的物权与物权关系就打死也不能规定了吗?真是岂有此理!真是咄咄怪事!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嘛,不是私有化国家嘛!难道说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只能规定保护私有财产,而不能规定保护公共财产?
如果中国的物权法连国家的所有权、集体的所有权都只字不提,那怎么能够确认与保护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怎么规范与调整整个社会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排他关系和法律关系?那样的物权法有什么用处?
再说,21世纪的中国物权法,为什么要倒退到人家18、19世纪甚至于更早些的物权法“死亡条款”圈套里去呢?即使是中国放弃了社会主义而专搞资本主义,也不至于跟人家的所谓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样规定啊!
什么叫公法?什么叫私法?我们草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宪法算不算公法?这种公法为什么要规定保护私人财产?照他说来,宪法应当将“私法”的内容统统去掉才是。
他们的逻辑是:“民法是私法。物权法是在民法之中的法。所以,物权法是私法。”这种逻辑站得住脚吗?
看看法国民法典。第一卷的规定是“人”。什么取得法国国籍,国籍登记、户籍登记、住所、失踪等等,这不明明是行政法的内容吗,为什么在民法典中也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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