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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6-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6-1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性质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国家为了发掘、保护文物资源和传承文化遗产而依法设定的国家所有权。性质上,可归类为专有所有权和派生性所有权。

一、国家文物所有权是国家专有所有权

1.不是完全绝对排他的权利

中国境内的文物不完全归属于国家所有。除了国家所有的以外,有些文物是归属于集体、私人和其他人所有。如有些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也可能是归属于集体所有或者私人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包括了原本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未发现或未发掘的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即一切不得为集体、私人和其他人所有的文物。

在法律指定的文物范围内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文物,专门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就是国家专门所有的文物;国家行使此类文物的所有权,称之为“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

确立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应当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社会上地上、地下、水下埋藏的无主文物专门属于国家所有,排除任何单位、个人和他国所有的可能性。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从文物的总类并从总类中找出不同所有权主体而划分的。一般而论,专有所有权,不是垄断性所有权—即对于某个总类的物不具有完全独占性和绝对排他性;而某项子类的物自主支配者,可以是非此即彼,非彼即此。但是,专有所有权是指定性的所有权,即使是没有得到的某种物,也可以设定、预订其所有权。这种设定、预订的所有权,是依法限定一定范围、一定权利的所有权。在依法限定一定范围、一定权利行使的所有权,就是专有所有权。以此类推,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就是国家在依法限定一定文物范围、一定文物权利行使的所有权,就是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同为文物所有权,因为国家文物存在优先占有权、优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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