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97-1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是一种专制化或法制化的特种所有权,是法定的专门管制化一类资源所有权和第二等级的所有权,它是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本质所有权。
其中,国家的文物管制权、专制权、统治权、统收权和复制权是其主要的权利,文物管领权、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从属性的权利。国家行使所有权时,首先要保证能够行使其管制权、专制权、统治权、统收权等权利,其次是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毕竟,国家设立和行使所有权有强制性和力度大的一面,国家文物所有权公益性社会责任更大更多的一面,与其他人设立和行使所有权是不一样的。国家可以对于古代人特定的国家的和私人的文物统统收归国家所有,也不论其是否价值连城,也不论其是否有后代人存世,甚至于可以对于现代人私人的文物进行“合理的侵占”,可以对流落海外的国家文物进行追缴,所有这些统收权与排他权是可以适当地扩大的。就是说,国家的文物专制化权利,是可以跨越时空、跨越所有制、跨越国界与地界的,远远超出了其所有权本身的物权界限与物权价值。其他的文物所有权人是根本不能与国家的文物所有权人相提并论的。
所谓专制,就是指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人在公共利益、社会效益优先保护主义前提下,享有对自己的文物一种高度的专门化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管制权,在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之上附加的行政法权、执行法权和准许复制各种文物的特权,不是简单化、市侩化的物质财产所有权,也不是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至上的模式化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制所有权是法定的强制性所有权,已经发现、发掘的和将要发现、发掘的国家文物,全部确定为国家所有;国家根据法律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还可以修缮、复制重要的不动产和动产文物,使得文物复原、复活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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