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的文物应当建立健全文物档案,建立健全统一的文物公布与登记制度,采取信息化管理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手段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国外的公私文物一律采取统一的登记制度,登记生效主义决定了是否可以拥有、收藏、拍卖、赠予、继承或者转移、变更、消灭文物权利的重要依据。统一的登记制度对于确权、护权和甄别真假文物,起着公示与保证的作用,对于保护公私文物所有权人的权利都是至关重要的。
7.原则上,国家级文物即国家专有、专制和派生性文物,其物权化方针政策是“应有尽有,应保尽保”,不能机械地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归国家所有”。简单地说,“公共利益优先”是人类社会和每个国家之普世价值、普遍真理和普遍性原则,对于国内遗存的无主文物一律确定为国家所有是完全正确的。客观上,世界上的新生事物是层出不穷的,而以现代人的认识水平和法律规定,难以涵盖全部的文物类型。
《文物保护法》是1982年11月出台的,经过1991年、2002年和2007年的三次修改,仍然不是十全十美的。如《文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这里仅仅是指地下文物的发掘权,而未规定所有权的归属,实为遗憾。新《文物保护法》仍然只有80个条款,而《物权法》却只有一个条款。这些法律的通病,只知道简单化地拼凑条款,并没有规定文物所有权分为几类、几级所有权,没有规定国家专有、专制、派生所有权同其他文物所有权人的区别点在哪里,没有规定文物、文物保护和国家权利的边际在哪里。在这种情势下,机械地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归国家所有”肯定是错误的。因此上,任何人哪怕将《文物保护法》背诵得滚瓜烂熟也解决不了疑难问题。这么说来,文物保护法理学和物权法理学,既不是画蛇添足、狗尾续貂,也不是纸上谈兵、博士写驴,而是很有启迪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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