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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0-1(第3节)

国家所有。”根据国防法第37条等条款的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第39条第1款特别规定:“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第2款又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损害和侵占国防资产。未经***、****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国防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国防资产用于国防的目的。国防资产经批准不再用于国防的目的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现行的法律只是“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简单描述,并没有对于这种所有权作横向或者纵向的比较,根本上是物权法理学落后的缘故。同为所有权,国防资产的所有权是极具特色的所有权,根本不能与普通资产所有权相提并论。

所有权可以分为专属、专有、专控、普通所有权等几个基本的等级,除此之外,还有普通信托所有权、制度信托所有权和派生性所有权等等;物权法可以分为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等等。只讲所有权,不讲所有权的性质、作用、内容、价值与地位,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大大地降低法律的效力。

2.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受国家制度物权法和国际制度物权法的制约,国家法人及其武装力量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要集中于国防资产的占有权、保管权之类的权能,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等权能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联合国公约还禁止各个国家与地区非法使用与贸易扩散地雷、生物、化学武器和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武器,禁止核扩散等相关的规定。

国防资产专属管领权的权利构成,主要体现在国防资产的国家主权以及特别统治权、专制权、控制权、管理权和特别优先权、排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以及特别外交权等几个方面,行使外围的权利比行使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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