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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1-2(第3节)

由此及彼的国家特别物权法与国际特别物权法的矛盾问题,由国防资产资源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等问题,各种问题十分突出。

笔者理解,将中国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列为特别专有专控支配权是一种最保守的定义,应当定义为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才是正确的选择。中国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百分之百国有化,不应当由外资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来参与勘探与开采,而应当一律禁止出口,统一由国家收购与储备。我们盼望能够由专有专控支配权立即上升到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

特别专属专控支配权的意义在于,中国未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防建设的巩固,肯定依赖于这种高等级权利的行使。中国众多管理学家、科学家、评论家一致认为,中国的稀土资源与产品不能再卖了,国为再过15年至20年,中国将成为没有稀土的国家了,中国依赖进口时外国商人就会卡中国人的脖子,中国的国防与科技事业就完全残废了!

4.一般专控支配权

国防资产一般专控支配权,指在军事武装内部淘汰、过期作废了的、能够军转民用又不影响安全的一类国防资产的专控支配权。其前提条件是,原国防资产降低为国家的一般资产并且能够进入受限制的流通领域,原国防资产一般专控支配权可降低为一般所有权,原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可降低为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国防资产专控支配权,基本上由特殊的制度物权法规范与控制,个别军转民用的财产可能会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国防资产是直接维系国家安全的物质基础。为了加强国防资产专控支配权,各种国防资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必须按照特别物权法之特定的规则、程序和专制、管理、控制、统治办法进行,各种物权的主体与客体一定要区分清楚,采取最严格的办法来区分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以及派生性物权与普通物权。国防资产之中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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