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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2-1

国防资产

一、基本概念

国防资产,是指用于防御外国侵略和内部分裂而准备的不动产与动产的总称,也是设立和保护国防资产管领权的物质文化基础。将国防资产分组分类管领,有利于平衡国家最高利益与一般利益、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产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与社会关系。只有富国才能强兵,强兵后更有利于富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裙带关系。

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最可靠最威力的安全保障,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确保全国人民安居乐业或者国泰民安常态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强大的巩固的国防,建设好维护好一支强大的人民军队,是中国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而综合国力并不强大,国防力量仍然暴露出很多薄弱环节,加强和巩固国防建设是百年大计,且任重而道远。

1.相关规定

国防资产的基本概念。依据国防法第37条的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第37条第2款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国防资产行使的主体是***,***行使的是国防资产专控所有权——出资人专控所有权,****行使的是国防资产支配所有权——支配人专控所有权。两者都是国家第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永久性地全天候地替全国人民负责,同时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全国人民的建议与监督,分别按照和平时期、应当救援时期和战争时期的需要与可能来保管或者动用国防资产。由于专物专用、专兵种专用、专人专用、专时专用、专条件专用等专门与专业特征,一般而论***不能直接行使国防资产所有权,连***总理也不能随便持有和动用武器装备和枪支弹药,直接行使国防资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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