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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8-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8-1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

一、基本理念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是***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全国****会行使日常管制与监督职权,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地方****会行使日常管制与监督职权。

实际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同一类型而投资权、专制权、管理权、监督权有大小和收益权、分配权不相同的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除此之外,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有大小和收益权、分配权不相同的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总之,是包括2大类型、4个品种的制度信托物权主体。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系由所有制关系法、特种所有权关系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统一规范与控制。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及其产业是关键性资产和产业,是国家法人严格限制转移、变更、消灭的特种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这种所有权主体不能混同于一般所有权主体,这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不能混同于一般的资产,故这种所有权主体依法享有法定的特别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上特别请求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和破坏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中央人民政府即***以及中央国有企业;另一种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有企业。其中,地方人民政府包括:(1)省政府、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2)副省级政府,如省会城市政府、经济单列市政府;(3)厅局级或副厅局级市政府;(4)县级和副县级县、市政府;(5)乡(镇)政府。对于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人民政府行使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业行使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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