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全体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替国家法人、替全体人民负责,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国家利益保护主义物权化方针,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企业效益与公共福利之间的利益关系。从所有权关系法上定义,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直接称之为所有权人;从所有制关系法上定义,国有企业在内部的物权关系中称之为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古典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并不重视所有制关系法,将所有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甚至于普通信托所有权人,全部当作所有权人看待,这对于普法、用法、执法是有害无益的。必须运用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来取代古典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纠正那些唯心主义的物权价值观,还原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真面目。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条明文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加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这里的“控制力、影响力”,指的就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也包括法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是极其重要、极为特殊的一类所有权,即使是市场化、私有化国家,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均采取严格控制、严格保护的各种措施。这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主体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团体、工会组织对于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督,是完善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必要措施。
无论是哪种物权主体,或者说无论是涉及到任何单位与个人,最基本的是国家制度物权法(如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经济法、行政诉讼法之类的行政法),再往上升级是特别国家制度物权法(如宪法、刑事诉讼法之类的法律),再往下降级是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如物权法、担保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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